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安全管理—03号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是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逐月平均提取。遵循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金额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可支出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二)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建立提取明细台帐,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三)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四)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五)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费用,直至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六)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向集团提交书面说明,对无故降低安全投入的,集团予以通报并对该公司进行5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