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管理—04号
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及安全技能,保障企业的生产正常运行,严格职工安全培训“一人一档”的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对新上岗的职工进行安全“三级”培训教育、对在岗职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入厂教育
(一)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及培训实习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人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及防火教育由安全和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案例,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岗位学习。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执行。
(二)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三)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第二条 日常教育
(一)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二)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三)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四)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五)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条 特殊教育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初次培训或复审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二)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三)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条 其他教育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
(二)公司其它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考核,由人资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考核,由车间(单位)负责组织。
第五条 安全培训规定及考核
(一)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培训计划报集团备案并严格按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培训。
(二)信息化平台线上安排的考试需统一时间、统一考点,并且考场设有监控及录像等设施。
(三)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及格。
(四)月度培训考试依托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培训功能模块进行,考试日期期限不超过3天。
(五)考试过程中或事后抽查监控发现有作弊、替考等违纪违规的,本次成绩作废,全集团通报。
(六)考试不及格或成绩作废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给予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