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06号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讨论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特制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人签发。会议研究讨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集团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和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控制和整改情况。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
第二条 集团安全会议包括集团安监处组织的月度安全例会及临时安排的重要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等,考核规定如下:
(一)安全例会参会人员为各公司安全部长。
(二)参会人员须按时到会,未请假不参会的扣5分,未请假由其他人代替参会扣的3分,迟到、早退各扣2分。不能参会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事由,全年累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部分按照上述考核办法累计加倍考核。
(三)各公司在安全会议结束时提交安全汇报材料,晚报、错报、书写不工整每项(次)扣2分,不报扣4分。特殊情况可提前向安监处申报事由,可视情况调整时间,晚报扣1分。
(四)未按时完成集团安排的各项工作,每项(次)扣5分。逾期未完成的工作,在重新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加倍处罚。
(五)扰乱集团工作安排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每次扣10~20分。
(六)以上考核列入集团月度联查百分考核落实。
第三条 分、子公司领导小组安全会议,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分公司安委会成员必须全体参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集团安全生产中的各项决议,讨论研究本单位生产中的一些重大安全问题。
第四条 生产车间根据工作需要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安排车间安全工作并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