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重大生产 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考核规定
安全管理—08号
为了明确重大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集团判定标准及考核。
第一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人员资质与制度管理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新任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6个月内依法考核合格,或持有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未在有效期内。
2.重点监管的危化工艺过程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3.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4.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生产(产业)部门、设备部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5.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6.重点监管的危化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7.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8.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9.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
10.未制定且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11.各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进行或因出差等原因无法承诺时,未委托其他主管负责人进行安全承诺。
12.公司级及车间级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
(二)现场管理
1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4.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5.未落实设计诊断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
16.生产区域内设置的控制室未按相关标准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17.生产区域内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交接班室。
(三)工艺控制与自动化
18.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20.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1.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22.重点监管的危化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2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未投入使用。
24.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原料、工艺路线等方面发生的变更未履行变更管理手续。
25.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审批手续;履行了手续但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安全联锁摘除未及时恢复。
26.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关键工艺控制指标,关键工艺控制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27.未按照关键工艺控制指标操作。
28.关键工艺指标的报警、联锁失效。
29.关键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
30.液氯、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31.未按国家标准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等物料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未应用评估结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
32.重点监管的危化工艺反应的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超过3人(含3人)的固定操作岗位,或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3人(含3人)。
33.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34.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者处于故障、断电等非正常工况。
35.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未及时处置。
36.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37.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38.自动化控制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39.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紧急泄压阀或者未正常投用。
40.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设备、管道及管件打卡具带“病”运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41.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管道壁厚腐蚀减薄至不符合设计要求继续运行。
42.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未正常运转。
(四)特殊作业
43.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包括特殊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易燃易爆介质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特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合格、特殊作业时以水封或者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等情形。
(五)仓储
4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4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
46.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
47.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第二条 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8.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储罐区未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49.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50.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51.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52.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53.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54.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55.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56.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57.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58.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5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60.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6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65.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67.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8.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69.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0.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第三条 考核办法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第一条第(一)、(五)款,每发现一项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第一责任人2千元处罚。
2.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每发现一项给予责任单位2万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第一责任人4千元处罚。
(二)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每发现一项,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第一责任人2千元处罚。
集团通过各类安全检查如发现存在以上重大隐患,落实考核,下发处罚通知单,并于通知单下发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交集团财务处,集团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