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09号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第一条 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二)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三)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四)公司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并配备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五)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
(六)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七)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公司调度室报警,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条 生产装置的消防要求
(一)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三)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四)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五)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六)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七)应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八)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九)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片,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十)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十一)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并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三条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一)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其他安全设施。
(二)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三)严禁在消防通道内搭设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四)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五)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六)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集团通报并处以100-300处罚。
(一)职工消防教育培训及消防制度未落实的;
(二)擅自动火或动火未落实监护人、安全措施,尚未造成损失的;
(三)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
(四)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接口损坏丢失或丢失后隐瞒不报的;
(五)非火灾情况下,未经申报审批,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的;
(六)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后不及时上报更换或隐瞒不报、未及时恢复备用,尚未造成损失的;
(七)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堆放杂物或未经同意变更位置的;
(八)消防设施、器材未落实岗位定期维护保养,或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箱)卫生不洁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损失的;
(十)私接乱拉电源或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
(十一)在生产厂区内吸烟或发现吸烟不制止的;
(十二)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上摆放物品的;
(十三)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的;
(十四)消防巡查人员不如实记录的;
(十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