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11号
凡生产、使用、经营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物品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条 通则
(一)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
(二)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作业的有关人员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从事操作。
第二条 生产和使用
(一)车间主任为车间内危险化学品中间体存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每运行班次危化物料存量进行审查;班组长对本运行班危化物料使用量做好登记台账。划出专门位置定置存放,严格按照存放要求,规定好周围环境、间距、时间、温度等条件,超出存放限额后要及时处置。
各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监督检查各车间危化物料存量限额(限额表在集团安监处备案)的执行情况,对违规情况落实考核。集团安监处、生产办每季度对各公司本部危化物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其操作人员必须落实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三)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四)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五)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六)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七)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八)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九)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十)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十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十二)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条 装卸与运输
(一)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危险品应附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及安全性能检测。
(三)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四)危险物品装货前和卸货后,应对车辆等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与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辆卸货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
(五)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的运输工具要符合相关规定。
(六)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七)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八)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船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九)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十)装运危险化学物品时,严禁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
(十一)禁止雨、雪、雾天,露天装卸、倒运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品,
第四条 报废处理
(一)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二)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三)危险化学物品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四)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废液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五条 罚则
车间危化物料存量超额超限违规一次,给予该车间主任、付主任及当班班组长各罚款200元。以上考核由各公司负责落实,考核结果报集团备案。
重大危险源日储量超额超限违规一次,给予该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车间主任、副主任各罚款300元。以上考核由各公司负责落实,考核结果报集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