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12号
为了加强仓库、储罐区的安全管理保护企业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仓库、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二)仓库、储罐区均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三)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四)仓库、储罐区、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检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五)在仓库、储罐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应急通道应保持畅通。
(六)仓储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七)仓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八)仓储管理人员应确保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有效期内;安全标签要按有关要求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
第二条 仓库管理
(一)仓库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二)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三)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高温照明灯具。
(四)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管理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五)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六)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
(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隔离。
第三条 罐区管理
(一)各种承压储罐区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二)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设备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三)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四)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五)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六)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
(七)危险品罐区是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仓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详细记录。
(八)罐区操作人员定期开展罐区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九)严禁非本公司使用的可燃液体或其它物质存入罐区,进厂的桶装液体应分类堆放,堆与堆之间要留有通道,罐区内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畅通。
(十)操作人员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十一)车辆装卸期间,司机不得远离,以免有突发事故发生时,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