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安全管理—18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集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集团内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重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重伤(损失105个工作日),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轻微事故: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条 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 分、子公司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对事故进行处理外,还应立即向本公司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分子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直接上报集团领导,以便及时启动集团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上报流程:
第六条 晚上8点至次日早晨8点之间发生的轻微事故,各分、子公司安全部门可延时到次日上午9点之前口头或书面将事故情况向集团安监处报告,其它时间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集团安监处,超过以上规定时间上报的则视为迟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要同时于1小时内直接报告集团领导。
第七条 集团安监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主管领导,同时按事故分类等级通知并组织集团生产办、工会、人力资源处、经营处等部门立即查看事故现场,着手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时,工会协助做好伤亡职工的善后安抚工作;生产办负责查看设备、设施破坏损失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处负责查看仓储物资、流动资产的破损情况;财务处负责组织事故单位进行财产保险理赔工作;人力资源处按工伤申报程序立即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材料申报工伤保险。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填写事故报告单并于事故所发生时间的当日或次日报送集团安监处,超过规定时间则视为瞒报。
第九条 事故报告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一般以上事故由集团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安监处、生产办、工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机构设置:
组 长:集团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监处处长
成 员:生产办主任、人资处处长、工会主任、经营处处长
第十三条 轻微事故由子公司相关部门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安监处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直接由集团公司予以处理、发生轻微事故由本公司自行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分、子公司自行处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时间(轻微事故7天)准时报集团安环处备案。
对于暂时不能定性属于轻伤还是重伤的一般以上事故,事故处理结案最迟不能超过105天。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章 事故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处理结案后又有争议并经过劳动仲裁的事故将对该起事故相关责任人按集团《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相应的事故处理规定追加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迟报行为的则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按《考核办法》中该起事故相对应的处理条款给予加倍处罚;对没有相对应条款的则按《考核办法》中该起事故等级处理中最高行政级别人员处理标准予以加倍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有瞒报行为的则对事故发生单位一把手免安全风险津贴的10~50%;因瞒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则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及上级领导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第八条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处室要各负其责,积极跑办相关事宜,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理赔办结期限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工伤申请(资料)1个月,工伤认定2个月、伤残认定2个月、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提供资料半个月、办结理赔金手续半个月。
(二)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理赔办结期限为3个月。
(三)因相关部门的责任办理不及时或办理不当,导致不能获得赔偿的则由相关处室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