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考核办法(暂行规定)
安全管理—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各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集团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依据《冀衡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要求,本着集团各公司“法人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财务独立的分公司承担实际控制责任”的依法治企基本原则,集团公司对下属各分、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分、子公司及承租集团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实施部门
集团安全监督管理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事项及标准
第四条 集团董事长每年与各分、子公司一把手签订安全、环保责任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与一把手的年薪挂钩予以量化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根据责任状要求各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各类安全档案,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规范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具体应做好以下16项工作: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考核;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符合相关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七)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管理;
(八)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组织开展特殊作业管理;
(十)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
(十一)组织开展危化品储存、运输管理;
(十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妥善进行事故处理;
(十三)组织开展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
(十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安全会议及文件工作安排;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管理及其他考核事项;
(十六)对第三方出具的各类安全报告编制质量、数据科学性等方面严格把关,认真履行交接、审核、审批流程。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第一责任人;建立涉及相关工作台账档案;各类报告增加扉页,标明主要交接内容,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六条 集团安全监督管理处将以上16项具体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进行分解,制定安全检查表和百分制量化考核标准,对各公司落实考核。
第七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及集团各处室的相关职能,对集团各处室的安全职责进行了划分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处室加强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能,具体职责见《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条 集团各处室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本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集团各公司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标准、检查表及每月检查结果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三章 安全奖罚考核标准
第九条 集团组织的安全月度联查,经评比,月度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500元。集团“安全季赛”活动,经评比,季度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积分95分以上的公司评为优秀,对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给予1000元奖励、安全部门负责人给予500元奖励;积分80分以上95分以下的公司评为良好,对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不奖不罚;积分80分以下的公司评为较差,对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给予250元处罚。(本条奖罚金额由各公司自行落实。)
第十条 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应按本处室安全职责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能够很好的完成本处室安全本职工作并按本处室制定的安全检查表按月度或季度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按时报送工作落实及检查结果进行备案,季度内未发生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奖励职能处室负责人200~800元,奖职能处室100~600元。季度内有一个以上公司发生集团内部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十七条对各相关对口职能处室负责人落实处罚,对口相关处室处罚200~1000元;季度内有一个以上公司发生集团内部认定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对各相关对口职能处室负责人落实处罚,对口相关处室处罚100~500元;对于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安全检查并备案的处室负责人给予罚50~100元。
第十一条 集团安监处完成季度内日常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奖集团安监处(安委办)负责人1600元,奖安监处(安委办)1200元;季度内未发生集团内部认定的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奖集团安监处(安委办)负责人800元,奖安监处(安委办)500元。季度内有一个以上公司发生集团内部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十七条对安监处(安委办)负责人落实处罚,处罚安监处(安委办)1000元或300元;季度内有一个以上公司发生集团内部认定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对安监处(安委办)负责人落实处罚,处罚安监处(安委办)500元或150元。
第十二条 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成绩显著者奖300~500元。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物资,有突出成绩者,奖励500~1000元。
第十四条 受到上级安全、消防等主管部门奖励的职工,集团给予通报表扬并落实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集团组织的安全竞赛或其他安全活动,成绩突出者奖励300~500元。
第十六条 隐患举报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0~1000元:
1.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
2.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的。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
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6.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7.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
8.外来人员未有效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9.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交底。
10.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00~2000元:
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
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
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6.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集团制定的其他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问题。
第十七条 集团全体干部、员工对集团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享有举报的权利,如果所发生的事故已超过正常上报时限且举报属实,则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员2000~3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集团安委办在15日内对举报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通知举报人在45日内持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集团对各举报人员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 同一项隐患问题或事故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则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举报电话:集团总经理5958888-9996;集团副总经理2288001;集团安监处2288096。举报邮箱:ah@jihenggroup.com。
第四章 事故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考核标准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两类,集团各公司所发生的工艺操作、设备、火灾爆炸、职业健康、环境污染、交通、医疗、食物中毒等事故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因“三违”及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取消事故公司年终评先资格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性质,开除厂籍,罚款5000元,赔偿直接损失的5~50%,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二)事故岗位(操作岗位、包机组、仓储组等)当班人员免当月奖金,每人罚款2000元,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三)事故岗位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免除职务,免当月奖金,罚款3500元,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四)事故当班调度、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或事故仓储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应副职,免当月奖金,各罚款3000元;根据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免除职务,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五)事故公司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部室负责人或专职管理员,对事故负有专职管理责任的免除职务,免当月奖金,罚款2000元,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六)事故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免除职务,免当月奖金,罚款1700元,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七)事故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500元,经事故调查被上级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或被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免除职务,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八)事故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500,免年薪中安全风险津贴;被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免职,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九)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安监、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罚款1500元。
(十)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安委办负责人,对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负有间接监督管理的职能,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罚款500元。
(十一)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
(十二)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罚款800元。
第二十三条 凡因“三违”及管理不善造成重伤2人的事故,取消事故车间或部室的年终评先资格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4000元,并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的5~50%。
(二)事故岗位(操作岗位、包机组、仓储组等)当班人员免当月奖金,每人罚款1500元。
(三)事故岗位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免除职务,免当月奖金,罚款3000元。
(四)事故当班调度、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或事故仓储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应副职,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免当月奖金,各罚款2500元。
(五)事故公司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部室负责人或专职管理员,对事故负有专职管理责任的免当月奖金,罚款1700元。
(六)事故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200元。
(七)事故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100元。
(八)事故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000元,免除安全风险津贴的二分之一。
(九)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安监、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罚款1000元。
(十)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安委办负责人,对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负有间接监督管理的职能,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罚款300元。
(十一)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罚款600元。
(十二)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罚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 凡因“三违”及管理不善造成重伤1人的事故,取消事故车间或部室年终评先资格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2000元,并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的5~50%。
(二)事故岗位(操作岗位、包机组、仓储组等)当班人员免当月奖金,每人罚款500元。
(三)事故岗位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500元。
(四)事故当班调度、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或事故仓储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应副职,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免当月奖金,各罚款1000元。
(五)事故公司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部室负责人或专职管理员,对事故负有专职管理责任的免当月奖金,罚款800元。
(六)事故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600元。
(七)事故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500元。
(八)事故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500元,免除安全风险津贴的三分之一。
(九)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安监、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罚款200元。
(十)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安委办负责人,对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对事故负有间接监督管理责任,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凡因“三违”及管理不善造成的轻伤事故,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500元。
(二)事故岗位(操作岗位、包机组、仓储组等)当班人员免当月奖金。
(三)事故岗位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300元。
(四)事故当班调度、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或事故仓储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应副职,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免除当月奖金,各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三违”及管理不善造成的操作、特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处理同本章第二十二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三违”及管理不善造成的操作、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经济损失70万元以上),取消事故车间或部室的年终评先资格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4000元,并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的5~50%。
(二)事故岗位(操作岗位、包机组、仓储组等)当班人员免当月奖金,每人罚款1500元。
(三)事故岗位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3000元。
(四)事故当班调度、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或事故仓储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应副职,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免当月奖金,各罚款2500元。
(五)事故公司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部室负责人或专职管理员,对事故负有专职管理责任的免当月奖金,罚款1700元。
(六)事故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200元。
(七)事故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100元。
(八)事故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000元。
(九)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安监、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罚款1000元。
(十)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安委办负责人,对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对事故负有间接监督管理责任,罚款300元。
(十一)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罚款600元。
(十二)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 凡因“三违”及管理不善造成的操作、一般火灾、爆炸等事故(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取消事故车间或部室的年终评先资格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2000元,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的5~50%。
(二)事故岗位(操作岗位、包机组、仓储组等)当班人员免当月奖金,每人罚款500元。
(三)事故岗位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1000元。
(四)事故当班调度、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或事故仓储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应副职,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免当月奖金,各罚款800元。
(五)事故公司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部室负责人或专职管理员,对事故负有专职管理责任的免当月奖金,罚款700元。
(六)事故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500元。
(七)事故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400元。
(八)事故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300元。
第二十九条 凡因“三违”及管理不善造成的操作、火灾、爆炸等事故(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1000元,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的5~50%。
(二)事故岗位(操作岗位、包机组、仓储组等)当班人员免当月奖金,每人罚款250元。
(三)事故岗位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700元。
(四)事故当班调度、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或事故仓储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应副职,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免当月奖金,各罚款600元。
(五)事故公司生产、设备、经营等职能部室负责人或专职管理员,对事故负有专职管理责任的免当月奖金,罚款500元。
(六)事故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350元。
(七)事故公司主管副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300元。
(八)事故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免当月奖金,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其他情形对公司一把手的考核标准:
(一)被市安全、环保等部门给予通报或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公司,扣除公司总经理安全环保风险津贴的10﹪。
(二)对于被省安全、环保等部门给予通报或处罚金额15万元以上;被市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公司,扣除公司总经理安全环保风险津贴的15﹪。
(三)对于被省安全、环保等部门挂牌督办的公司,扣除公司总经理安全环保风险津贴的20﹪。
(四)对于被国家安全、环保部门给予通报或挂牌督办的公司,扣除公司总经理安全环保风险津贴的30﹪。
(五)除伤亡事故外的其他情形造成被上级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公司,扣除公司总经理安全环保风险津贴的50﹪。
(六)除伤亡事故外的其他情形造成被上级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公司,免除公司总经理安全环保风险津贴。
(七)除伤亡事故外的其他情形造成被上级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个月以上的公司,总经理免职。
(八)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公司总经理被上级部门处罚的,罚款由个人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其他情形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因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管理不到位到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上级部门处罚的,罚款由个人支出。
第三十二条 解释说明
(一)办法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第三章“对事故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上级法人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与安委办负责人不予重复考核。
(三)集团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免除各处室安全考核奖励。
(四)以上条款中的事故分类参照集团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