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环保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01号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范围:集团各分子公司。
第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车间。
第三条 内容:
(一)“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二)年初各公司编制本单位的环境治理计划,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三)环保部门、生产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噪声、土壤等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设立合格排放标志。
(四)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五)生产部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进行安全有序地停车,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六)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七)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废水
1.车间工艺、生活及锅炉终端废水要进入公司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
(九)废气
1.各类生产工艺废气应设置尾气处理装置,需要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的要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测设施并达标排放。加强尾气在线设施及分表计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出现异常报警时要及时处理。对第三方环保运维公司的维保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人,做到每次维保都要有本公司责任人员在场负责监督,做好现场拍照、签字等相关记录,建立维保台账,确保环保在线设施正常运行。
2.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处理达标排放。
(十)固体废物
1.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2.生产及生活所产生的无污染固体垃圾,不能出售的,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3.对于生产原材料、中间产品、固体废物堆放场所,要有防治扬尘、地渗、流失等措施。对收集、贮存以上产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各公司明确一般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的范围,制定一般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管理制度,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5.一般固体废弃物要求分类存放,码垛整齐,建立储存台账,及时妥善处置,严禁长期存放。
6.一般固体废弃物暂存场地要求装设监控设备,监控范围要全面覆盖废弃物存放场地。
7.严禁在一般固体废弃物暂存场地倾倒危险废弃物,严禁在一般固体废弃物暂存场地存放带有危险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以及包装物。
(十一)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有关危废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处置、转移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识要符合最新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要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上进行电子联单申报,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车辆、第三方处置公司合规处置。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集团环保处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向集团环保处报告。
(十二)废弃物严禁超期存放,应及时妥善完成处置工作,经相关部门审计未完成处置的,当年按处置费用的两倍提取减值准备。废弃物存放、处置时间及处置费用,以集团环保处和生产办审核的数据为准。
附:废弃物包含一般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
1.一般固废:国家危废名录之外的生产废料如红砂、磷石膏、盐泥、硫磺、污泥等,生产废弃包装物、废旧物资及建筑、生活垃圾等。
2.危险废弃物:
(1)固体危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反应釜残、污水处理水池沉淀物,有危废残留的废弃设备、设施、废催化剂、酸泥、有机溶剂、废树脂、有毒包装袋等。
(2)液体危废。生产及化验产生的废液、废矿物油等。
附:集团各公司生产废弃物最大储存量及处置周期表(略)
(十三)各单位要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四)各公司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根据政府部门通知的预警等级,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响应。工艺或技术有变更时,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十五)对第三方出具的各类环保报告编制质量、数据科学性等方面严格把关,认真履行交接、审核、审批流程,严禁出现虚假报告。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第一责任人;建立涉及相关工作台账档案;各类报告增加扉页,标明主要交接内容,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主管领导签字审批。